經查,賴日清身為黨員領導干部,喪失理想信念,背離初心使命,無視黨紀國法,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,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;在組織進行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;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活動安排,違規從事營利活動;對單位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負有主要領導責任;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。
賴日清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、廉潔紀律,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,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。依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等有關規定,經漳平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漳平市委批準,決定給予賴日清開除黨籍處分;由漳平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;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;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,所涉財物隨案移送。